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钨冶炼、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
钨冶炼: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钨材:新建、改扩建项目钨坯条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
硬质合金:新建、改扩建项目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吨。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钨冶炼(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
在原料处理、转运、熔炼、加工等过程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当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炉窑均应当配备袋式收尘装置或其它先进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五)噪声
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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